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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舊三新
1.契約自由原則:即在私法關係中,個人取得權利,負擔義務,由個 人之自由意思決定,國家不得干涉。
修正為>>契約自由原則之限制 : 認為契約若違反誠信原則或顯失公平,公權力則介入
2.過失責任原則:個人對其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之行 為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修正為>>無過失責任原則: 因經濟發達,各種交易活動活絡,若採過失責任原則有時會顯失公平,故修正兼採「無過失責任」、「中間責任」 及「衡平責任」
3.所有權絕對原則:個人私有財產之所有權為神聖不可侵犯之權利, 亦即個人對其私有財產之所有權有自由使用,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 干涉
修正為>>所有權社會化:對人民私有財產於某些情況下予以限制干涉之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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